用于高频红外法测定碳硫的钨粒助熔剂
W accelerafor for determining of and S in sample by HFIR method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钨粒助熔剂的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式、检验规则以及产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由高温垂熔或烧结的纯钨条加工制得的钨粒,供作高频红外法测定材料中碳和硫的助熔剂。
2 产品分类
根据产品性能和使用范围不同,划分为A、B两个系列。
2.1 A系列:适用于材料中超低含量碳、硫的测定。
2.2 B系列:适用于材料中一般含量碳、硫的测定。
3 要求
3.1 产品的外观
3.1.1 钨粒应呈均匀的钢灰色
3.1.2 应无机械夹杂物
3.2 钨粒的粒度:分为20~40目、40~60目两种规格。
3.3 钨粒的助熔特性:2g钨粒能在30秒内使1g纯铁样品快速高频加热,氧化熔融,碳、硫析气完全。
3.4 钨粒允许的含碳量和含硫量,如下表所示:
|
产品 |
含碳量(%) |
含硫量(%) |
|
A系列 |
≤0.00010 |
≤0.00010 |
|
B系列 |
≤0.00050 |
≤0.00020 |
4 试验方法
4.1 钨粒的外观色泽和机械杂质,用肉眼观察判断。
4.2 钨粒的粒度:分别用20目、40目或40目、60目标准筛过筛判断。
4.3 钨粒的助熔特性和含碳量、含硫量测定。
4.3.1 仪器与设备
4.3.1.1 高频红外碳硫仪:测量灵敏度可在0.000001%;对称量为2g的钨粒样品,其测定下限可达0.2μg/g;开机一小时后能稳定工作,具有自动校正工作曲线和空白值以及自动分析的功能。
4.3.1.2 马弗炉或坩埚预处理炉:20~1200℃。
4.3.1.3 烘箱:室温~500℃。
4.3.2 试剂与材料
4.3.2.1 氧气:高纯,含量≥99.95%。
4.3.2.2 吸水剂:美国LECO公司产无水高氯酸镁。
43.2.3 钨粒助熔剂:火神牌,C、S含量≤0.00010%(m/m)。
4.3.2.4 钨粒内控标样:火神牌,已知C、S含量在0.00010~0.00020%之间。
4.3.2.5 纯铁标样:含C、含S量在0.00030~0.00050%之间,其标准值的标准偏差≤0.00010%(m/m)。
4.3.2.6 纯铁助熔剂:火神牌,含C或含S量≤0.00050%(m/m)。
4.3.2.7 超低碳硫坩埚:L—C.S(A)型。
4.3.3 坩埚的预处理
将坩埚置于1100℃的坩埚预处理炉,通氧气灼烧,每60秒间隔取出一个,立即用于称样分析;或将坩埚都置于1200℃马弗炉灼烧2小时,降温后立即用坩埚取至干燥器内备用,且须在4小时之内用毕。
4.3.4 测定步骤
4.3.4.1 仪器校正
C和S作曲线校正:在已处理好的坩埚(4.3.3)中称入1g纯铁标样(4.3.2.5)和2g钨粒(4.3.2.3),置于红外碳硫测定仪的高频炉中,进行样品的自动通氧加热燃烧和C、S的自动分析,获得一个纯铁标样的C、S测定结果。刚加热分析过纯铁样品的坩埚,适于作为分析钨粒试样的坩埚,称之为“二次铁埚”。待其降温后,立即用坩埚取至干燥器内备用。依次重复进行纯铁标样的另两次测定,并用三次测定结果进行C、S工作曲线的校正操作,确定其校正系数。接着再进行纯铁标样的二次测定,验证校正系数准确无误。
C和S空白值的校正:在“二次铁埚”中准确称入2~3g钨粒内控标样(4.3.2.4),置于高频炉中,在相同的仪器分析条件下进行自动分析,测得一个钨粒内标的C、S含量。再重复两次分析。通过仪器“空白值校正”操作,以钨粒内标三次C、S含量的测定值与其已知值,确定出空白校正值(其值一般不大于0.000050%)。
4.3.4.2 待测钨粒样品中C、S含量的测定
在“二次铁埚”中准确称入2~3g待测钨粒样品,置于高频炉中,在与4.3.4.1项确定的相同仪器分析条件下,进行自动分析。每样平行分析三次。C和S三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,即为该待测钨粒样品的含碳量和含硫量。
4.3.4.3 待测钨粒样品助熔特性的判断
在已处理过的坩埚中(4.3.3)称入1g纯铁助熔剂(4.3.2.6)和2g待测钨粒样品,置于高频炉中,自动通氧高频加热。观察:样品应能立即点燃;在5秒内迅速加热至最高温度,样品熔化;在30秒内样品中C和S释放完全;小心取出加热分析过纯铁样品的坩埚,埚内熔体应完全熔融,平整光滑。在该“二次铁埚”中再次称入2~3g待测钨粒样品,置于高频炉中再次自动通氧加热分析,样品同样应能立即点燃,迅速升温熔融并在30秒内完成C、S测定。如取出再次加热过的坩埚,观察埚内熔体应再次熔化良好,埚壁上应留有少许纯淡黄色WO3挥发物。
5 检验规则
5.1 每批产品必须由同一批纯钨条加工而成。
5.2 产品出厂时已经本标准所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,并填写质量合格证书。
5.3 如需仲裁检验时,仲裁取样在需方处共同进行,随机取样2个,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,双方协商并选定在需方或供方(必要时可选第三方)实验室进行检验。若仲裁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时,在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取样对该项进行复验,若仍不符合要求,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,由供方回收不合格品,并调换成合格品。
6 包装、标志、运输、贮存
6.1 产品装入透明塑料薄膜袋中,每袋不大于5kg,再置于专用的包装小铁桶内,加盖密封,再将铁桶排放在包装木箱或纸箱内贮存。
6.2 产品的包装上应符合GB191-2000的规定,注明产品名称、型号、批号、数量、出厂日期,并有“防潮”和“易碎”的字样或标志;箱内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。
6.3 产品运输时必须用有棚运输工具,不得露天堆放。
6.4 产品应存放在无污染、无腐蚀气体的库房中,严禁与酸、碱等化学物质接触,并注意防潮。产品存放期不宜超过一年。